煤矿禁止和使用淘汰设备一览表全三批
1 采用DW10断路器的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 原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规定,其主要元件DW10断路器为2000年限期淘汰产品 禁止
2 QC83-80/660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 1.无漏电闭锁、断相保护功能;
3.《煤矿安全规程》第454条规定: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。 禁止
3 QC83-80/660N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 1.无漏电闭锁、断相保护功能;
3.《煤矿安全规程》第454条规定: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。 禁止
4 QC83-120/660(380)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 1.无漏电闭锁、断相保护功能;
3.《煤矿安全规程》第454条规定: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。 禁止
5 QC83-225/660(380)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 1.无漏电闭锁、断相保护功能;
3.《煤矿安全规程》第454条规定: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。 禁止
6 煤矿用隔爆型插销开关 无《煤矿安全规程》所规定的各种保护功能。 禁止
9 BJO2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、BJ3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 1.防爆结构不符合现行标准;
2.原国家经贸委、机械工业部于1983年11月15日以(83)机技联字610号文件对社会公布、淘汰BJO2、BJ3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。 禁止
10 KJ1600/1220单筒缠绕式矿井提升机 1.薄壁厚支型,轮辐厚,卷筒壁薄易开裂,大块闸制动,不利于调整;
11 非防爆运输机车 《煤矿安全规程》第347条规定禁止使用。 限煤(岩)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 禁止
12 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《煤矿安全规程》第75条规定禁止使用。 限高瓦斯区域、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 禁止
13 ZYZ、ZY3型液压支架 1.我国液压支架最初产品,20世纪70年代设计,强度低、可靠性差、设计不尽合理;
3.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监察字〔2005〕30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所有煤矿不再使用 禁止
20 铝芯电缆 《煤矿安全规程》第467条规定禁止使用。 限采区低压 禁止
21 黑火药、冻结或半冻结的油类炸药 《煤矿安全规程》第320条规定禁止使用。 禁止
22 导爆管、普通导爆索和火雷管 《煤矿安全规程》第320条规定禁止使用。 禁止
24 高瓦斯矿井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、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(薄煤层除外)矿井采用的前进式采煤方法 禁止
各产煤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,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,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,各有关中央企业:
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,淘汰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、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设备及工艺,预防事故发生,根据《安全生产法》和《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》(国务院令第446号)等法律和法规的有关法律法规,发布《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(第二批)》(详见附件),请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各煤矿企业遵照执行。
1.QC8、QC10、QC12系列电磁起动器(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)
2.采用CJ8、CJ10系列接触器的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(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)
3.采用JR0,JR9,JR14,JR15,JR16-A、B、C、D系列热继电器的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和综合保护设施(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)
4.采用DZ10系列塑壳断路器的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(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)
10.非本质安全电话机(包括普通电话机和矿用隔爆磁石电话机和矿用隔爆磁石电话机,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)
18.回采工作面木支柱支护(800毫米以下煤层除外。2008年底起禁止使用)
21.巷道式采煤 (系指不能形成全风压通风,没有两个安全出口,以掘代采的采煤方式。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)
22.高落式采煤 (系指开采厚煤层或急倾斜煤层时,作业人员进入无支护空顶区,通过挑顶或放顶人工回收顶煤的方式。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)
各产煤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,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,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,有关中央企业:
根据《安全生产法》、《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》(国务院令第446号)等法律和法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《国务院关于逐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0〕23号)有关要求,为淘汰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、安全性能低下、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、工艺和装备,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,预防煤矿事故,国家安全监管总局、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《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(第三批)》,现予以发布,请遵照执行。
1.YB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(机座号63-355mm,电压660v及以下)(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)
6.7吨以上(含7吨)电阻调速架线式工矿电机车(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)
17.单体支柱放顶煤(不包括悬移和滑移支架放顶煤)开采工艺(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)